在醫院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
  涉嫌犯罪
  “醫患關係絕不允許暴力侵害。”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及浙江溫嶺殺醫案時用了“荒唐”二字,並強調將打擊“醫鬧”作為今年的工作重點之一。
  昨日,河南省高院發佈消息,全省法院開展打擊“醫鬧”專項行動,重點打擊暴力傷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犯罪;在醫療機構拉橫幅、擺設花圈、設靈堂、違規停屍、驅趕其他就醫人員等也涉嫌犯罪。
  對於重大典型“醫鬧”案件要進行庭審電視直播、網絡視頻直播和微博直播。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打擊“醫鬧”專項活動持續到年底
  “鼻炎難受就殺死醫生,這個患者是極端沒有道理的。”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參加湖南代表團審議“兩高”報告時,談及近期多發的暴力傷醫案,周強用“荒唐”二字形容此類行為。
  昨日起,河南省高院開展打擊“醫鬧”專項活動,行動從3月27日起一直持續到12月20日。
  專項行動重點打擊暴力傷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犯罪;在醫療機構拉橫幅、擺設花圈、設靈堂、違規停屍、驅趕其他就醫人員,或者聚眾打砸、圍堵醫療機構,或者侮辱、威脅醫務人員,致使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無法進行,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或尋釁滋事犯罪;非法限制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專門捏造、尋找、介入他人醫患矛盾的職業“醫鬧”分子向醫務人員、醫療機構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
  各級法院對涉醫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要重判重罰,並從嚴把握對涉醫犯罪分子適用緩、免刑的條件。
  省高院刑庭法官介紹,對發現的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在安全防範工作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有關部門堵塞漏洞,改進工作。
  重大典型案件的庭審要電視、微博直播
  省高院已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地法院審理涉醫犯罪案件,要依法從快公開審理和宣判,並組織相關從業人員和管理部門人員旁聽案件審理。重大典型案件要進行庭審電視直播、網絡視頻直播和微博直播。要及時收集涉醫典型案例,11月底省法院將公佈我省涉醫犯罪典型案例。
  各級法院對受理的涉醫犯罪案件要逐案建立台賬,並由專人負責及時更新案件進展。
  此外,還要求各級法院在辦理涉醫犯罪案件時要主動加強與檢察、公安機關及醫療衛生機構的溝通聯繫。重大、複雜案件要提前介入,及時瞭解案情,力爭把事實和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解決在審判環節之前,確保案件依法及時審理。
  ■鏈接
  “醫鬧”涉嫌幾宗罪?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非法拘禁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線索提供 朱虹
  ■案例
  浙江溫嶺患者持刀殺醫
  2012年3月18日至26日,被告人連恩青在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了鼻部手術治療。
  因感到術後效果不佳,連恩青多次到醫院投訴,並多次到其他醫院就醫,但均無進展。
  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時20分許,連恩青攜帶事先準備的榔頭和尖刀來到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對醫護人員行凶,致1死2傷。
  經司法鑒定,連恩青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今年1月27日,台州市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連恩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連恩青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院。
  目前,浙江溫嶺殺醫案的死刑覆核正在進行中。
  衡陽農民持刀殺醫案
  湖南省衡陽市農民王運生不滿治療方案,竟然持刀殺害醫生。26日上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此前,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運生死刑。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運生因患肺結核病,於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衡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南院)住院治療。王運生入院時由該院住院部十二病區主任陳文明接診,後安排陳妤娜為王運生的主治醫生。
  王運生住院期間,為醫治方案和出現失眠癥狀經常向陳妤娜和陳文明咨詢,並對陳妤娜產生不滿,多次與陳妤娜發生爭吵。
  王運生出院後,認為自己身體對治療肺結核的藥物已產生耐藥性,其病情惡化且不可治,是醫院對他不負責任用藥不當造成的,由此產生怨恨並決意報複陳妤娜和陳文明。
  2012年4月28日下午2時許,王運生面戴口罩攜帶單刃摺疊式尖刀來到衡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南院)住院部十二病區醫生辦公室,朝陳妤娜背部捅了兩刀,又朝陳妤娜的頸部、頭部、胸部連刺20餘刀,致陳妤娜當場死亡。
  (原標題:在醫院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涉嫌犯罪 典型案件的庭審要電視、網絡視頻和微博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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